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,首先要确定的是补偿对象,因为小产权房在法律上的特殊属性,其中很容易涉及非法买卖,所以在确定补偿时,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,还需考虑房屋实际情况,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去确定征收补偿的权利人。
在补偿范围上,可以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的相关规定:。
1,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,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,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,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,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,它的具体计算是(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。
新+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+价格补贴)×被拆除房屋律师咨询的建筑面积。
2,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,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,被拆迁人可以在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*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,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,计算公式为(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)×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,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。
安置房的双产权是指,房屋有房产证及土地证。
拆迁安置房: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,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,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,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,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,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,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定性为经济适用房,但不受普通经适房“五年内禁售”的限制,上市交易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%补交土地出让金。
安置房,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,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,即因城市规划,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,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,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,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,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,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,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,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,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,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。